促就业仍需转变观念******
促就业仍需转变观念
魏永刚
稳就业是近年来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预计再创新高,农民工外出就业困难不小,做好促就业工作依然面临繁重任务。从就业市场形势来看,促就业不仅需要拓宽渠道,更需要转变观念。
就业市场始终存在着结构性矛盾:有人找不到工作、有的岗位招不到人。破解这个矛盾,固然需要调整劳动力结构,改善就业需求,但也需要从转变观念方面发力。前不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缺工”100个职业排行显示,营销员、汽车生产线操作工、快递员、餐厅服务员、商品营业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保安员、包装工、车工位列前十。这些岗位用工短缺,固然有劳动强度大、职业培训不够等原因,就业观念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比如,随着消费回暖,餐饮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用工荒。有人说,即使餐饮等行业开出更高的薪水,也难以吸引大学毕业生。某些固有的职业定位和岗位认知,仍然是需要破除的陈旧观念。
客观地说,随着智能化自动化的发展,传统职业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工作环境和条件大为改善。高校毕业生不妨从基础岗位做起,不断提升劳动技能,磨炼自身意志,以实现更大发展。在当前形势下,如果还固守传统的职业定位和认知,是难以适应新形势的。
放眼就业市场,在经济复苏回暖的形势下,许多基层一线岗位,仍需要大量劳动者。大学生应沉下心,从基层岗位和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边工作边学习,争取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成绩。
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就业观念的转变,不仅能缓解“用工荒”,让更多人实现就业,而且可以提高一些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许多青年大学生不仅有文化、有思想,而且有志向。年轻人转变观念,参与到“最缺工”行业中,无疑能够促进这些行业高质量发展,从而实现自身价值。相关部门应适当加强引导,加强用工单位和相关院校对接,力争实现更充分就业。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